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有關於隔離綠帶 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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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積極提出用地計畫申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
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A. 經建築師簽證,依據建築線指示(定)圖、容積率、建蔽率規定規劃之建築物與廠區配置,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間隔規劃。
B. 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C. 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D.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E.
未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得廢止其用地計畫之核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不在此限。
F.
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G. 用地計畫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有應拆除之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使用情形,明定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廠房使用執照之前拆除及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並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
H. 用地計畫應繳交之回饋金應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或於辦理工廠登記前分期繳交,其分期繳交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二、第二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三、第三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二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四、第四期:辦理工廠登記前全數繳交完畢。
I.
申請人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
J. 申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逾期未完成工廠登記者,用地計畫核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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