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建物屋頂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建議如下:
**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62423.html
1.
如該建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使用執照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2. 如該建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建築執照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3.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預計按照「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得於取得「用地計畫書核定函」後,復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之1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
4.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取得「特定地區申請整體(或個別)變更編為丁種建築用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建議取得建築執照後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或設備場址一般異動。
5.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無意願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之1條規定,出具「特定工廠登記函」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
特定工廠 特登工廠 農地工廠 屋頂型太陽光電 工廠屋頂太陽能板 裝太陽能系統 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 用地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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