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

分享領航節能建置案場---桃園市大園區9.1KW透天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 <琉璃鋼瓦平舖型>


分享領航節能建置案場---桃園市大園區9.1KW透天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 <琉璃鋼瓦平舖型>

 

屋主本身為機師,去年蘇迪勒颱風來襲時住家屋頂上的琉璃瓦屋頂被強颱吹襲損壞,在考慮重新修補屋頂時又想加強屋頂隔熱效果順便投資賣電,來電連絡公司希望能提供建議.

考量到防颱能力及隔熱效果,此場鋪設之太陽能板盡量平貼於屋頂並增加立柱數量.

<<施工期間該社區數家住戶看到公司實際施工方式紛紛表示有興趣參與太陽能賣電計畫/非常欣慰能受到該社區居民的肯定>>

施工完成


分享領航節能建置案場---彰化縣溪湖鎮汽車檢驗/修配廠 鐵皮屋屋頂平舖型太陽能光電系統


分享領航節能建置案場---彰化縣溪湖鎮汽車檢驗/修配廠 鐵皮屋屋頂平舖型太陽能光電系統

 

整棟建物以鐵皮屋搭設的 汽車檢驗/修配廠屋主 每年夏季來臨時整棟廠房悶熱底下作業員工常工作到汗流浹背,原想另外花錢塗隔熱漆來降溫”,經由公司業務人員的推薦同意將廠房屋頂出租給我們來裝設太陽能板來降低室內溫度,不僅因而省下10幾萬元隔熱漆費用,又能每年獲取一定之租金,且太陽能板隔熱效果更勝於隔熱漆.

 

承租會勘鐵皮屋狀況


施工中-第一階段  原浪板防鏽加強 南北向太陽能板支撐架搭設


太陽能商機3000億 留台灣


創業一點靈 2016創業新趨勢 綠色能源 再造新商機

太陽能商機3000 留台灣


經濟部長李世光提出「1萬公頃土地蓋年發電量達83億度電廠」的計畫,根據太陽能業者試算,預估投入購買設備金額將達3000億元據經濟部官員表示,將透過限制國內自製率等手段,把這些商機留給國內的太陽能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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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太陽能發電與碳權交易


太陽能發電與碳權交易

撰文:馬公勉

太陽能發電具有低污染、無噪音、安全性高、操作簡單與分散電力的優點,對於國家降低尖峰用電與環境保護有極大助益。發展太陽能有助於國家達成能源使用多元化、低碳燃料使用與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目的。

隨著國際節能減碳趨勢,碳交易的議題備受各界關注,而利用再生能源發電為國際普遍被接受與鼓勵的減量方式。透過太陽光電發電併聯至電力網取代傳統化石燃料使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係為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CDM Executive Board, CDM EB)核可之溫室氣體減量項目,亦為京都機制和歐盟認可之減碳績效的重要來源。本文主要介紹我國參與碳交易市場機會、國內外碳交易發展現況,最後為太陽能發電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計算進行概要說明。

我國參與國際碳交易機會

全球暖化為近10年來各國所共同重視的議題,京都議定書於2005216日正式生效後,二氧化碳(CO2)已成為具有價值的資產,各國均思考如何透過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進行國家碳權管理,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碳風險管理能力,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主要可分為:管制(減量目標)市場與自願性市場。管制市場除了京都3大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與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之外,區域型碳交易市場如:歐盟、日本、澳洲與美國洲政府均有其國內排放交易市場,其中以歐盟市場交易量最大。

在所有交易市場中,僅清潔發展機制(CDM)是唯一允許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共同參與的國際合作減量模式,兼具經濟、環境與社會永續發展之特色,為國際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市場工具之一(詳表1)。透過CDM計畫,工業化國家(或稱附件一國家)將資金及技術投入開發中國家,一方面降低地主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促進地主國永續發展;另一方面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臺灣雖非聯合國締約國的成員,無法參與京都機制交易市場,但國內企業仍可透過於附件一國家(主要為OECD成員國)設立公司取得碳權帳戶,並於非附件一國家執行CDM計畫,取得排放減量權證(CERs),或參與自願性碳交易市場(Voluntary Emission System, VES)。然而,不論CDM或自願性碳交易市場,均存在投資不確定性、交易成本高等風險。相較之下,國內碳交易平台機制雖尚在建置當中,整體而言,預期相對於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確定性要來的高。

國內碳權交易規劃現況

環保署參酌「溫室氣體減量法」(溫減法)草案精神,於民國999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建構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專案管理機制,並建置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設立「先期專案」與「抵換專案」之管理專區,做為計畫申請登錄與相關資料上傳的窗口。

所謂先期專案係指於溫減法實施前優於公告排放強度可取得減量額度之專案;抵換專案則是指依符合環保署規定減量方法,執行減量計畫取得減量額度之減量專案。自1003月至101418日止,環保署已陸續收到21件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書申請案,其中再生能源類別共10件,太陽光電類別占了3件。經環保署審查通過之案件,則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政策永續性」、「法規符合性」和「技術推廣性」之審議作業,若減量類型為太陽光電,其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能源局。

減量專案申請者依據環保署認可的減量方法,以「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核」的精神提送第三方查證實質的減量成效,可轉換為可供環評抵換之減量額度,未來在交易方式建立後,所衍生出的碳權交易價值,可增加業界推動減量的誘因,亦可促進國內潔淨能源產業的發展。

經濟部能源局為加強能源產業推動實質減量並通過第三者驗證,提高能源產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能力,於100年輔導台電公司投入包括永安鹽灘地太陽光電、萬松、碧海水力電廠等再生能源發電容量裝置,以及其若干火力發電廠效率提升等溫室氣體減量抵換專案之第三者確證工作;此外,亦針對能源產業(指石油煉製業、天然氣事業、電業及汽電共生廠)提供確證及查證補助,可望有效提升能源產業進行溫室氣體抵換交易能力。

太陽能發電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概述

利用太陽光電併聯至電力網獲取碳交易抵換額度,其計算方法與原則係參考CDM執行理事會(EB)所核准之方法學:AMS-I.D. Grid connected renewable electricity generation Ver. 17(併網型再生能源發電)。該減量方法範疇適用於再生能源發電,例如:太陽能、氫能、潮汐能、風能、地熱及生質能。

當中太陽能專案活動係利用太陽光電將光能轉換為電能,取代電網內部分來自火力發電廠的電力,進而達成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目標。

碳減量的計算方式

碳減量的計算方式,等於基線排放量(BEy)減計畫排放量(PEy)及逸散排放量(LEy),分別說明如下:

一、基線情境排放量

基線情境係指「未執行太陽能專案計畫活動下,電網系統運作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應考量排放源可能來自於電廠源、電力傳輸或其他可能的途徑。」其邏輯即當電力網在沒有設立太陽光電溫室氣體減量專案活動下,其原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水準,故其計算式會與當年度電力網的排放係數,以及專案活動所能產生的減排能力有關(設置容量越高、發電效率越佳,其減排能力越高),詳細的計算式如下:

BEyEGBL, y × EFCO2
其中:
BEy
:第y年電廠基線排放量(噸CO2當量)
EFCO2
:第y年度基線排放係數(公斤CO2當量度)
EGBL, y
:為第y年度專案活動的電廠併聯到電網之淨發電量(度),計算式如下:
EGBL, y
=電廠裝置容量(kWp× 發電時數(小時)× 容量因數(%)

二、計畫排放量計算

關於太陽光電專案計畫執行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根據減量方法論AMS-I.D. ver.17規範,再生能源計畫除了地熱發電及水力發電需要計算活動排放量之外,其餘再生能源專案活動排放量可忽略不計。

三、計畫洩漏量

根據減量方法論AMS-I.D. ver.17規範,太陽光電設置無須考慮洩漏問題。

四、舉例說明

某業者於臺灣南部設置499kWp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容量因素為14.8%,排放係數為0.78kgCO2e╱kWh,其年減量計算說明如下:

排放減量額度=499kwp × 365(天年)× 24(小時天)× 14.8 × 0.78 × 10-3tCO2e╱kWh)=505t CO2e減量額度

依據CDM1期為7年,得延展2次共21年,總共減量額度可達10,605CO2e(尚未考慮太陽能效率遞減因子),若以排放減量權證(CERs3月份平均現貨價格3.95歐元噸計算,20年下來總碳交易價值可達新臺幣1,633,7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太陽光電設置規模往往較水力與風力發電低,故其減排效果相對小,若考量的碳權顧問費用與第三方確證與查證費用後,將導致交易成本遠大過碳交易市場價值,進而降低太陽光電類別參與碳交易市場的意願。換言之,設置容量規模與碳交易的價格即成為減量專案是否具備成本效益的關鍵考量因子。(作者任職於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節省成本兼顧環境 台企業:減碳創造雙贏


http://e-info.org.tw/node/112307


今年巴黎氣候會議前夕,已有上千家的企業,參與各式各樣的減碳協議。而除了企業主的遠見,來自消費者的監督與壓力,也是2015這波綠色承諾大潮的推動力量。"


領航太陽能整理


節省成本兼顧環境 台企業:減碳創造雙贏

我國今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訂定,將於2050年減排至2005年的50%以下。面對此目標,國內多家企業17日表示,節能減碳是對企業本身「cost down」與對環境友善的雙贏局面。全球每五年檢討機制 控制暖化2之內

呼應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1)本月12日通過的巴黎協定,台灣永續能源基金會董事長簡又新於17日舉行的「COP21巴黎協議」研習課程上表示,COP21大會能夠成功邀集全球196個國家簽屬協議,在於會前充分的溝通,並首創邀請各締約國提交INDC(國家自主減碳承諾)。

雖然計算187個國家INDC(占全球排放量的98.6%)僅能控制全球升溫於2.7。但每五年重新檢查調整一次的機制仍留下一線希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具有法律拘束的申報制度,且申報的減緩資訊需經過第三方查證。

回到國內提交的INDC,「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BAU減量50%」,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再減20%。而我國今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更是訂下2050年減排至2005年的50%以下。

減碳創造雙贏 台企業呼應國際趨勢

研習課程邀請到企業界進行實例分享。執行CSR多年的企業指出,利用研發創新技術、改善製程中的原物料來降低排碳量,節能減碳將能創造企業本身「cost down」與環境友善的雙贏局面。

中鋼的張西龍助理副總於會議中分享中鋼在區域能源的整合的努力,利用不同產業能源需求的互補特性,將中鋼在製程中產生的多餘的熱能(將近50%)輸出給工業區鄰近的公司。突破性的製程技術研發,也使特定鋼材一年就可以減幾千萬的碳。

此外,聯華電子風險管理暨安環處資深處長吳博文也提及,聯電早於2010年即率先企業由執行長頒布「氣候政策與低碳承諾」,每三年為一期的減碳目標至今皆有實際達成,且都通過第三方查證;透過技術創新,在產能增加2.78倍之下,含氟溫室氣體排放量卻逆勢減少64%。每年提交環保署減量認證,取得環保署核發302萬噸二氧化碳減量額度。國內第一筆由環保署審查與認可之碳權交易,所得之3000萬元成立Eco-echo基金,專款專用於環境保護。

美國很多大型企業都宣示RE100,即全部使用再生能源,若做不到則買碳權。」簡又新指出,這將會是未來趨勢。

至於碳排放量的計算,在COP21週邊會議上,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所長李堅明觀察,Carbon-CAP所推廣的「消費基礎計算碳排放責任」可望成為未來趨勢,其碳排放量計算的概念是算在成品(end product,即消費者身上而非生產者)上。另一方面,日本2011年開始推廣的「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JCM)與推動雙邊、多邊的國際合作,也在周邊會議引起注目。

李堅明:企業應開始布局

面對全球節能減碳趨勢,李堅明指出,溫管法已正式實施,預計未來5年內將實施「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企業內部應開始布局練兵,並建議企業幾個因應方向:

  1. 評估企業內部碳價機制的可行性與時機。
  2. 加強企業碳風險評估,掌握企業碳脆弱度。
  3. 成立碳資產管理專責部門,培養碳資產管理人才。
  4. 及早參與碳市場交易,透過做中學,提升碳資產管理能力。

李堅明建議,政府應建立二至三年的回收期補助機制,提高廠商汰舊換新之誘因。

政府如此具有決心的減量目標,此精神值得嘉許。但國民、企業、各組織團體更關注的是,國家提出這樣的減量目標,後續將會用甚麼樣的國家政策以及完善的法規制度來達成?企業界還在期望政府能夠給出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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