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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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合法化所需融資貸款,特訂定本要點。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及相關法規,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市計畫核定文件之特定工廠。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或依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特定工廠。
四、貸款用途
(一)因特定工廠土地變更依法需繳交之回饋金。
(二)特定工廠興修建廠房與建築物、購置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及相關營運週轉金。
五、貸款額度:
(一)前點第一款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千萬元。
(二)前點第二款貸款額度,資本性支出依計畫實際需要,以計畫總支出八成範圍為上限;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六、貸款期限:
(一)第四點第一款貸款期限最長為十五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第四點第二款資本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三年;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寬限期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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