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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針對用電契約容量達800瓩以上的用電大戶,要求裝置太陽光電系統,可採「自行出資」或「租賃給系統業者」兩種方式,皆可符合相關規定
臺中市政府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公告要求800瓩以上之用電大戶,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契約容量10%以上之再生能源或其他節能措施。
受規範用戶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於3年內設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統,可向市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2年,最多可辦理2次,相關規定詳見公告。
因設置再生能源需有一定面積,電力用戶如因建築物空間、結構限制等因素,無法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可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發展局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設置於用戶的其他自有建築物」,即可設置低於10%的再生能源系統。不足部分,則可提報已設置其他節能設備或節能措施,或以購買綠電方式作為替代方案。
受規範用戶可適用經濟部能源局的「優惠躉購電價」措施,採「自行出資」或「租賃給系統業者」的方式,利用屋頂等閒置空間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不僅達成自治條例規範,也能增加業外收入、增裕財源。如未在期限內依規辦理,將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開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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