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11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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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補助資格及範圍
1.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或111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 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認定應合併計算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3. 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二) 補助標準
1. 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 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 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 補助方式
(一)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人應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前填妥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受理方式
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抽籤時間、地點及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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