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經濟部能源局 函
受文者: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貴辦公室函知本局有關 <<特定工廠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
事宜,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之1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文件案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110年8月5日經中一字第11031324900號函。
二、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建物,而未能依第7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檢附建物使用說明文件者,該說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代
之:一、建物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證明文件。
「未(臨時)登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納入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程序
(一)經濟部業於110年6月21日公告施行「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下簡稱用地審查辦法)。並於用地審查辦法第5條立法理由第5點敘明,特定登記工廠得以「用地計畫核定函」作為本辦法第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文件。
(二)經濟部嗣於110年8月5日經中一字第11031324900號函(如附件1)同意,經「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用地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興辦事業審查要點)核定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個案,得以「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作為本辦法第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文件。
(三)另經濟部復於110年9月6日經中一字第11031328130號函同意,特定工廠”自願性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得以「特定工廠核准函」作為本辦法第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文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