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
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計劃書中有關 屋頂型太陽能設置及1.5米隔離綠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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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應依照核定用地計畫附款事項,將用地計畫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應拆除之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使用,於申請廠房使用執照前拆除,並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經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
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或出具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
補充資訊: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規定,非屬群聚地區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
土地,經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 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資格條件:
民國121年3月19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
屬於非都市土地且土地面積未達5公頃
申請前三年內,未有因違反環保法規,經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其停工或停業者
取得特登後,未有違反工輔法第28條之9第1項各款情事, 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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