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相關作法: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99957.html
有關農地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之規定
(1) 申請人得使用毗連土地1.5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納入申請範圍,且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2) 若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考量已非作農業使用,於相鄰處得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3) 隔離綠帶或設施上既有不符規定建築物,申請人得於使用執照前一次性拆除。
(4) 相鄰農地縱為工廠或其他違規使用,但用地編定別為農牧用地,申請範圍鄰接側仍應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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