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71348360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提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以下
簡稱專案計畫)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計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可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結合,
且有助於群聚發展者,得予推動。但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專案計畫優先推
動:
(一) 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
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符合整體發展之規劃;或位於既有之養殖漁業生
產區,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百分之六十以
上。
(二) 計畫推動範圍內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土地面積
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同意,且養殖漁業經營者人數及其養殖經營面積
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同意。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容許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擬具專案計畫,
並具體載明下列事項,函送本會審查:
(一) 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應以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要地標等
為界,標示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並說明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內農漁民
與能源業者之設置意願。
(二) 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規劃及產業可行性評估:說明養殖漁業經
營結合綠能設施之利用規劃、發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
(三) 設施空間配置:標示並說明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內綠能設施及其他相關
設施之配置原則。
四、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得擬具專案計
畫建議書,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
擬具專案計畫之參據:
(一) 建議推動範圍圖,應有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要地標等為界。
(二) 土地清冊。
(三) 區內養殖漁民或養殖漁民團體及業者意願之相關文件,例如土地使用同意
書、意向書或切結書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 養殖經營模式結合之可行性。
(五) 設施空間配置圖。
(六) 必要時可提供饋線規劃及可行性評估。
(七) 其他依個案需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附件一之評估表評估專案計畫建議書,經評估可推動
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三點規定擬具專案計畫函送本會審查,相關作
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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