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計劃書--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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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太陽能光電部分內容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或出具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
附圖:太陽光電設備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經檢具無法裝置書面意見者,免附)
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文件-內容
本公(協)會受○○○○委託就其用地計畫規劃之廠房及建築物進行裝設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評估,經○○年○○月○○日現地會勘,評估意見如下:
一、用地計畫規劃之廠房及建築物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約為○○○平方公尺,經本公(協)會評估可裝設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之面積約○○○平方公尺,可裝設設備比例約為○%。
二、因下列因素,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裝設比例未達廠房及建築物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評估說明如下: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饋線不足或其他原因(附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文件)
□廠房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附現場遮蔽物照片)
□其他原因(附現場照片、說明具體原因)
以上均屬真實,絕無虛偽隱匿之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市(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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