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正式上路114年開徵 企業如何降低碳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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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投資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提供廠內自用可以有效降低碳費負擔,符合綠色工廠,ESG/RE100要求,提升企業社會形象
●徵收費率:113年10月底前完成審議,12月底前公告,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繳費時間:自114年起開徵,業者於115年5月依114年排放量申報繳納碳費
碳費徵收制度子法重點說明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 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
二、 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 費率審議會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第1項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 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 碳費徵收對象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
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指定目標之目標年為2030年;提供兩種計算方式供事業自行選擇
自主減量措施方式如下:
轉換低碳燃料--將固定燃燒排放源使用之煤或 油等高碳排放燃料轉換為天然
氣、生質能、氨氣、氫能或其
他低碳燃料
提升能源效率--鍋爐、製程動力系統、空調、 空壓、泵浦、冷凍冷藏、照
明等能源使用設備之改善,
或採行離峰儲冰、裝設能
源管理資訊系統(EMIS) 或其他節約能源措施
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 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使用、CO2 捕捉與封存(CCS) 、 CO2捕捉與再 利用(CCU)、含氟氣體、 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去除 或其他可有效減少製程 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負排放技術--採行直接將大氣中CO2捕捉與 封存(DACCS)、生質能與碳捕 捉及封存(BECCS)或其他可自 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技術
使用再生能源--採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生能源,且有實質溫室氣體減
量成效或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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