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申設說明
為加速並擴大推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針對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者,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107年5月10日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5條第5項增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之前提下,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態樣。
為確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不具影響公共安全及不妨礙違章建築處理,若其設置形式符合本標準第5條第5項之態樣者,應先填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違章建築諮詢表」,向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確認該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類型及其得否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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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
一、為配合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建置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並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如下:
(一) 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如圖例 A 及 B)。
(二) 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違章建築拆除時,其柱位可保留轉作光電設備支撐架(如圖例 C)。
(三) 設備安裝型: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非屬建築法令所稱之建築行為(如圖例 D)。
前項第三款得設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列為分期拆除之既存違章建築。
四、第二點所定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二)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諮詢電話或窗口,受理民眾查詢確認第三點之設置類型,諮詢表如附件。
六、整幢違章建築不得適用本處理原則。
七、依本處理原則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於其下方或周圍有新違章建築時,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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