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農地工廠/臨時工廠)登記申請—將修法申請建築須有 ”強制義務” 於建物屋頂裝設50%以上之太陽能光電設施
資料整理: 領航/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特登工廠結合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規劃/屋頂承租問題免費諮詢)
提出用地計畫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位於非都市土地內,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低污染認定基準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
二、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後,未有因污染情事,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或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經改善完成,核准復工超過一年以上者。
第三條 申請用地計畫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面積以原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為原則,必要時得使用範圍外毗連土地作為隔離綠帶,並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申請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
二、 應以特定工廠登記、或增加、變更為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限。
三、 土地使用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應符合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
四、 申請範圍土地於鄰接農業用地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規定規劃不少於申請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申請人於規劃前項第四款隔離綠帶或設施時,相鄰之農業用地仍供農作使用者,於相緊臨處應優先配置一點五公尺之隔離綠帶;如相鄰之農業用地已為其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得免留設一點五公尺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但須相鄰二特定工廠同時個別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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