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用戶 將成綠電潛在大買家
2019-04-30 01:30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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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官員昨(29)日表示,業者環評有條件承諾如台積電3奈米廠要用20%綠電,以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用電大戶條款,將是未來要買綠電的潛在廠商。
官員也表示,上述兩類型業者對綠電的需求,並非立即馬上要,因此,經濟部希望這二年內可以做出一至二件綠電轉供企業的示範案場,打破目前綠電業者須以台電購售電合約(PPA),才能拿到銀行融資的局面,未來才有可能促成綠電直售給廠商。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案,明定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購買綠電及憑證、或繳納代金。經濟部能源局官員表示,將在六個月內邀集地方政府、業者討論、協商,訂定相關子法。
官員表示,要訂定相關子法,包括:如何定義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電力用戶,以及應使用多少比例的綠電、應繳交代金如何訂定等等。官員強調,因各縣市條件並不相同,要業者負擔得起才行。
另據了解,為避免造成業者負擔,經濟部對於「用電大戶」定義會採較寬鬆的定義;此外,能源局在訂定「用電大戶」定義,也會配合國內綠電供給量,絕對不會讓業者買不到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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