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工廠類新建建築物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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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建築物:指公有新建建築物。但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 預算已審議通過或工程造價未達新臺幣四千萬元者,不在此限。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二分之ㄧ以上)

第二類建築物:指依都市計畫建築物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申請之新建建築物及樓高十六層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設置面積應達新建建築面積十分之一以上)

第三類建築物: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物第十四章規定申請之工廠類新建建築物。但該宗基地建築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二分之ㄧ以上)



第四類建築物:前三類建築物以外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新建或增建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裝置容量應達五峰瓩以上)

第五類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

(太陽光電發電設置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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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為了將高雄打造成永續生態健康的綠光城市,工務局從2012年來陸續首創了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等創新法令,同時也配合推動太陽光電而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法令,鼓勵民眾與公部門建築物設置光電板

屋頂安裝太陽能光電系統有眾多好處,太陽能板可以讓屋頂有效隔熱、減少空調耗損,並且降低用電花費,更可以把轉換的電賣給台電,設備投資後的年平均收益約為810%,比定存還高且保證收購20年,收益具穩定性與安全性,因此裝設太陽能系統能夠有效活化資產利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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