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農地工廠完成合法登記取得特登工廠資格日後 農地變工廠用地貸款成數增

 

農地工廠完成合法登記取得特登工廠資格日後 農地變工廠用地貸款成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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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0 蘋果新聞 林巧雁/台北報導

農地違章工廠經常引起環保團體與周邊住戶抗議,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議題,經濟部輔導納管,完成合規環保要求可發給特登工廠許可,而完成變更登記後,農地也合法變成價值更高的工廠用地,土地價值大翻身,貸款成數也可望提高。原本農地可貸款成數僅4~5成,隨用地變更為工廠用地後,信保基金提供擔保,貸款成數將提高至8成。

原本這些蓋在農地的工廠雖違法,但有合法公司登記,仍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只是農地價值較低,可貸的成數較低,官員說,銀行估價願意給的擔保成數約4~5成,未來這些農地工廠完成特登工廠登記,完成土地用地變更,從農地轉為工廠用地,不僅價值提高,銀行估價也會提高。

此外,經濟部與信保基金合作,將擬訂針對特登工廠的貸款辦法,有了信保基金的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成數可望提高至8成,關於特登工廠的貸款條件細節尚未出爐。

經濟部訂定2016519日之前設立的農地工廠可申請特登工廠,之後2016520日之後的農地工廠則必須遷移,官員表示,要求停工的違法農地工廠已有300多家。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尚未估計未來會有多少特登工廠申請資金貸款,有些工廠沒有土地擁有權,若要貸款必須跟地主商量。

經濟部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將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納入管理及輔導,2016519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須申請納管,特定工廠登記於2020320日開始實施。

經濟部估計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家數將達45000家,預期未來累計創造約12兆投資金額。官員表示,此估計依過去的農地工廠家數估計而來。

臨登工廠自202062日失效,特定工廠於2020320日開始申請,自4月開始有工廠審核通過,1~11月計有6399家為臨登轉為特登工廠。

經濟部2020年針對農地違章建築裝設智慧電錶避免轉作的違章工廠共116 家、拆除違規轉供電表有8家、裁處(新增)未登記工廠共121家,總計305家。

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統計,2020年前11月新登記工廠家數9925家,較2019年同期增加逾1.5倍,其中特定工廠登記家數6399家,佔新登記工廠家數64.5%最多,等於去年新登記的工廠超過65為農地工廠轉特定工廠登記。(林巧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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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 星期五

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農業綠能設置貸款

 

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農業綠能設置貸款

一、 目的:為配合農業綠能政策,建立農業與綠能共生經營模式,鼓 勵農漁業者積極參與,並提供所需資金,特研提貸款專案。

二、 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 (一)三十億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農業節能減碳 貸款」支應,並由農委會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二)七十億元由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綠能設置貸款」額度支應。




三、 貸款資格條件如下:

貸款種類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貸款對象 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每一借款人貸款額度三千萬元(以實際所需金額之九成為限),可專案申請提高至一億二千萬元。

貸款利率--

1.農漁民: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055%計息(目前為 0.79%)。

2.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85%計息

(目前為 1.43%)。

貸款用途--

1.購置使用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機械設備。

2.設置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

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設施。

3.設置設施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變更編定同意函。

貸款期限

最長十年(含寬緩期,寬緩期最長三年)

其他--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貸款種類 農業綠能設置貸款

貸款對象本國自然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企業。

每一借款人貸款額度 最高不逾設()置綠能發電設施計畫成本九成。

貸款利率--

依農業金庫定儲利率指數(月調)至少加碼 0.798 % ( 目 前 為1.625%

貸款用途

()置再生能源設施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生產模式所需資金。

貸款期限

最長十五年(含寬緩期,寬緩期最長三年)

其他  應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地方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

四、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借款人所需資金超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最高額度一億二千萬元,或非屬農漁業者,由全國農業金庫「農業綠能設置貸款」支應。

五、 專案期限: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 經辦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七、 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八、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信用保證,其保證手續費按基金保證手續費率表所列費率 8 成計收。

九、 農業綠能設施及其用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 專案期限屆滿後可視情況延長。

十一、本專案未盡事宜,悉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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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端 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 額度最高1.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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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農業綠能政策,建立農業與綠能共生經營模式,鼓勵農漁業者積極參與,農委會將提供「百億農業綠能貸款專案」100億元的優惠貸款額度。

專案期限自11031日起至1101231日止。

額度最高可達1.2億元

貸款利率農漁民為0.79%、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為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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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105年5月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 既有建物之事實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1055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

既有建物之事實

1055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 必要時,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命令申請人 提出以下文件之一:

1. ()水或接()電證明

2.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3. 建物使用執照

4. 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納稅證明

5. 建物登記證明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

8. 戶口遷入證明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指下列文件之一:

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 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 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2. 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 與廠址相符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 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 用證明,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 址相符

5. 其他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 明之文件

 


除航照圖外,得以足資認定於1055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 處分書或裁判書替代之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前項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程。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不宜設立工廠者,應公布於本部網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第一項應申請納管之工廠者, 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納管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併補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 日前繳交當年度納管輔導金。

第一項納管輔導金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納管申請書記載之廠地面積計算: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元;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但每件每年最高繳 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年之納管期間不滿一年者,納管 輔導金按實際納管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

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予以廢止

2021年4月6日 星期二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經濟部訂定。

未登記工廠的改善工作不侷限於消極的配合減少環境污染而已,業者應該更積極的來增進環境品質落實國家綠能發展政策,裝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同時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為政府之輔導措施自得將配合裝置太陽能光電設備,列為納管輔導之條件。

再者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款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訂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之內容,故(A.)增訂業者在提送工廠改善計畫時應一併規劃評估太陽光電裝置計畫

且其裝置發電設備範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超過廠地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七十避免與建蔽率規定相抵觸。有關(B.)曾辦理臨時登記之工廠係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六辦理特定工廠登記,無工廠改善計畫階段,然其亦為政府輔導對象,也應配合執行列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條件

至於(C.)已登記為特定工廠者則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另同時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特定工廠應於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以附加負擔方式,課予裝置發電設備之義務,促其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裝置

 

補充說明: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經核定應裝置太陽光電設備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太陽光電設備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