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一地兩用申請農業設施 屋頂架設太陽能發電系統
農業綠能類型--屋頂型
畜電共生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設施等,定義為該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明定除符合該辦法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其他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其中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規定容許辦法附表所定各項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外,得於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並採二階段申請,先申請完成農業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後
,始得於該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其應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畜電共生主要樣態為畜牧場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施,不僅可使畜禽舍屋頂全部覆蓋太陽能板,且因具降溫效果,使得在畜禽舍內地動物長得更好,也提高繁殖率。目前除協助既設案場進行擴增外,也持續提供畜禽主要產區分析資料,請台電協助解決饋線容量問題。
農糧製儲銷設施
農糧製儲銷設施涵蓋農產集貨及包裝場、批發市場、加工場等,目前規劃持續推動,針對受理輔導或補助之農業設施,或相關設施變更使用案、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專案核准案件,將請申請人配合設置。
漁業相關設施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本部推動「漁電共生」,在不影響原農業生產下,得以兼顧發展綠能設施,並優化養殖生產環境,減少養殖勞力之付出,防範極端氣候之侵襲,促進產業升級及增進養殖漁民躉電收益,以創造「漁電雙贏」之效益。本部於陸上養殖漁業部分,規劃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結合綠能之政策。
依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8條之規定,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得在不影響該設施用途及結合水產養殖經營使用之前提下,於屋頂申請設置綠能設施。
考量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所養殖之物種光照需求低,本部目前借鑑光電畜禽舍之成功經驗,主要著重在推動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屋頂結合光電板。此方式不僅不影響養殖生產,還可降低設置成本。
農業綠能類型—地面型
室外型漁電共生
室外水產養殖漁業設施結合綠能因涉及養殖漁民生產模式改變,地方政府及漁民需要看到成功示範案場,因此,本部水試所自107年起陸續進行文蛤及各種魚種結合光電之試驗。針對主要養殖物種,以遮蔽率40%為上限,且維持常態產能,最低產能不得低於70%,選擇立柱型及模擬水面浮動型光電設施,試驗該等設施對養殖生物影響情形。其後推動將採先試驗,建立示範案場,再進行推廣之模式。
依本部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本部漁業署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容許辦法規定,擬具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送農業部審查。農業部審查通過之專案計畫,申請人於計畫範圍內且符合其計畫措施者,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為降低發展過程中所引發環境及社會議題,本部漁業署已請相關單位盤點生態敏感、鳥類棲息等11類區域,並將相關圖資函送經濟部,該部已於109年4月15日與公民團體及太陽光電公協會日與公民團體及太陽光電公協會研商訂定「太陽光電環境及社會檢核機制」。目前正在以不影響環境保育為前提下,初步盤點可作漁電共生之自有魚塭,做為未來可推動設置之潛在區位。
埤塘圳路及農業水庫
係指利用農田水利署所轄「水利用地」農業水域空間(埤塘圳路及農業水庫),設置水域型浮力式或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依據行政院核定經濟部「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經濟部後續規劃短中長程推動計畫,輔導農田水利會(現為各地方管理處)配合推動農業水域用地(埤塘圳路及農業水庫)結合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吸引民間投資投入綠能建設,發揮農業水域兼顧灌溉及發電功能,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目標。
沼氣發電
近年來隨著國際間溫室氣體減量議題的發酵,及循環經濟發展日受重視,養豬場的豬糞尿水已被視為資源,相關環保法規並已配合調整,除了允許回歸農地作為肥分之外,亦希望能充分再利用豬糞尿水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沼氣,由於沼氣中的主要成分為甲烷,其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為二氧化碳25倍,如能進行再利用或燃燒產生電能,不僅增進能源多元化,亦能減少甲烷排放,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的效用,一舉數得。
推動沼氣發電除可促進養豬產業現代化,提高農民收益,也有助於能源多元化之政策目標。透過本會計畫推動,已逐步建立豬農對沼氣發電之認同及建置意願。未來除了延續相關推動工作外,亦將協助養豬場進行環境管理、除臭、資源再利用等工作,輔導養豬場自場化製小型斃死豬處理技術。
綠能設施的設置面積上限是多少?
1.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除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規定,網室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及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外,其餘領有建築執照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等建築物得依法申設綠能設施,惟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做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2.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依據容許辦法第7條之規定,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
3.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養殖魚塭與埤塘之水域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有何差異性?
1.養殖魚塭水域屬農業用地之範疇,應以農業經營生產為主,其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在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且不影響養殖漁業生產下,得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其設置後仍應從事養殖生產,並由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查核其養殖生產情形。
2.埤塘水域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因該土地編定為水利用地,該水域無從事養殖及農業生產,以蓄水、防洪、農田灌溉為目的;其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等再生能源設施,應依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應依水利機關法規之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並確保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
如何認定確有農業經營事實?
依據本部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說明,有關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之審認,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